司法鉴定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?28
发表时间:2026-05-25 09:42 诉讼中,如果遇到笔迹真伪、工程价款、伤残等级等专业问题,法院常常会启动司法鉴定。但鉴定费用不菲,动辄数千,重则数十万。这笔钱究竟该由谁来出?很多当事人有一个简单的想法:“官司赢了,鉴定费自然就该由败诉方承担。”然而,最高院的裁判观点很明确:事情没那么简单。 核心结论:“鉴定费”≠“诉讼费”很多人混淆了“鉴定费”和“诉讼费”的负担规则。根据我国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,鉴定费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“诉讼费用”。因此,它不适用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所确立的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”的基本原则。也就是说,案件受理费适用“败诉方承担”,但鉴定费的负担逻辑是独立的。 申请时:“谁主张、谁预交”在诉讼程序中,鉴定费的启动规则是明确的。依据相关规定,因鉴定发生的费用,人民法院会根据“谁主张、谁负担”的原则,决定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先行垫付给鉴定机构。法院本身并不代收代付。例如,在工程款纠纷中,若发包方对工程量提出异议,施工方为证明己方主张而申请造价鉴定,那么施工方就需要先行预交这笔鉴定费用。
裁判后:最终负担由法院决定“谁申请、谁预交”并不意味着“谁申请、谁最终承担”。预交只是程序步骤,鉴定费的最终分担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范围。法院会综合全案情况,在判决中对这笔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作出裁决。 最高院的裁判实践表明,法院的判决会考量多种因素,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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